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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緊急應變作業計畫

 

基隆市中山區公所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手冊

中山區公所民政課11315日編修

 

 

 

一、中山風災災害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依據

1. 災害防救法暨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2. 社會救助法暨施行細則

3. 基隆市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4.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5. 內政部頒訂「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6. 災後縣()(鎮市)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計畫目的

為使風災災害發生時,本區各權責單位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以發揮整體救災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災害之預防與整備

1. 任務職掌

(1) 由區長擔任應變小組指揮官,綜理所屬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查報及緊急應變措施事宜。

(2) 由秘書擔任應變小組副指揮官,襄理災害防救處理及查報事宜。

(3) 由區公所民政課組成災情查報組,辦理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4) 由區公所社政課組成收容安置組,負責協調聯繫各里收容場所辦理災民收容安置、救濟相關事項。

(5) 由區公所經建課組成災害搶險組,負責協調聯繫開口合約廠商進行災情搶救工程相關事項。

(6) 由區公所兵役課組成國軍支援組,風災造成嚴重災情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

(7) 由區公所會計室組成行政支援組,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之付款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編組

(1) 中山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災體系: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任務編組、國軍後指部聯絡官。

(2) 各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由各課室課長擔任,組員數名依公所實際人員而定。小組整備-名冊-002-001

(3) 上級指示單位: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

(4) 橫向協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信義消防分隊、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小組整備-名冊-002-003~007010

(5) 下級派遣單位:各里里長及里幹事、開口合約廠商。小組整備-名冊-002-002、小組整備-合約-002-001~002

() 災害之緊急應變

1. 作業程序

當中央氣象局發颱風警報時,視侵襲情形成立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各編組單位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向中央應變中心報備;颱風發生時,可能產生道路、橋阻斷,交通、航空、運輸停止作業,電信、電力、瓦斯、農、林、漁、牧業損失,相對的各業務權責單位應全面動員,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由市長兼任,副指揮官由副市長兼任。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依據「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作業要點」實施。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緊急應變小組應依各編組任務將區內災情狀況回報災害應變中心查報作業-表單-002-002;除前述狀況外,小組指揮官得依轄區內災情研判自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接獲風災通報時:

  1. 災情查報組
  1. 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鄰近單位出動人車,消防分隊值班人員接獲風災訊息後,應依風災地點情況需要與地區特性建立回報系統。查報作業-表單-002-002
  2. 接獲災情時,填寫災情通報及管制表查報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並通報各權責單位處理。
  3. 風災情況需要,通知電力、瓦斯、衛生及自來水單位派員配合救災。
  4. 當風災災害發生後,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協助搶救災民,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發揮災害應變之功能。
  5. 隨時與風災現場保持聯繫,依指示通知鄰近消防單位支援。
  1. 收容安置組
  1. 當有災情發生時或接獲疏散撤離指令時,應聯繫各收容安置場所進行開設作業詳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2. 協調聯繫分駐派出所、衛生所、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協防單位進駐各災民收容場所。
  3. 彙整災民收容場所、災民、救濟物資等資料收容作業-表單-002-005,填報於本市EMIC系統。
  1. 災害搶險組
  1. 擔任救災指揮官作業幕僚,提供各種搶救資訊。
  2. 督導風災現場人力調配及裝備器材運用情形,並將災害有關資料彙整,隨時提供指揮官參考。
  3. 清查各項救災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便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4. 發生災情時,填寫受理通報搶險作業-表單-002-002進入本市EMIC系統將處理情形繕打於系統中。
  1. 國軍支援組
  1. 依災情需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國軍支援作業-表單-002-001
  2. 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3. 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災害應變中心。

2. 依颱風造成災害等級區分如下:

  1. 丁級災害(一般單點災害):本市在颱風侵襲下,因陣風或局部地區雨勢較大造成以下之災情,但災害事故僅有一個點,且災情程度並不嚴重,各轄區責任單位即可加以處置,屬於最輕微的災害等級:

a. 災民淹水受困

b. 鷹架或廣告招牌倒塌

c. 道路坍方

d. 局部地區淹水

e. 電桿倒塌搶修

  1. 丙級災害(一般多點災害):指本市在颱風侵襲下,在同一時間(段)因陣風或局部地區雨勢較大,同時或陸續發生以下之一般單點災害二個以上,惟災情程度皆不嚴重,由各災害編組單位分別派遣轄區責任單位即可加以處置的災害:

a. 數處災民淹水受困

b. 數處地區鷹架或廣告招牌倒塌

c. 數處地區道路坍方

d. 數處局部地區淹水

e. 供電線路受損

C.    乙級災害(重大單點災害):指本市在颱風侵襲下,發生災情受損程度十分嚴重的單點災害,已造成嚴重損失或人命有傷亡之虞,必須動員本府各權責單位到達現場從事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之災害事故:

a. 災民洪水圍困

b. 災民電梯受困

c. 供電線路受損嚴重

d. 電信線路損壞

e. 天然瓦斯管線洩漏

f. 自來水管線損壞

g. 房屋倒塌

h. 山坡地傾滑

i. 道路塌陷

j. 重要文物及證據保全

k. 漁船遇險

D.  甲級災害(區域性全面災害):指本市在颱風侵襲下,造成嚴重受損程度之區域性全面災害,必須統籌救災資源,擴大處理層級之災害事故:

a. 大區域水患人命受困

b. 電力系統設備摧毀

c. 電信系統設備摧毀

d. 天然瓦斯管線系統設備摧毀

e. 自來水管線系統設備摧毀

f. 大區域低漥淹水排除

g. 河水暴漲沿岸氾濫成災

h. 鐵、公路阻斷交通癱瘓

i. 山崩土石流沖毀道路、房舍、田地

(五) 災害之復原重建

1. 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災民收容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服務。

2. 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區公所社政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3. 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及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 辦理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

(2) 辦理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 辦理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

4. 辦理其他災後復原計畫。

 

 

 

二、中山水災災害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2. 基隆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3. 基隆市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4.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計畫目的

為使水災災害發生時,本區各權責單位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以發揮整體救災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災害之預防與整備

1. 任務職掌

(1) 由區長擔任應變小組指揮官,綜理所屬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查報及緊急應變措施事宜。

(2) 由秘書擔任應變小組副指揮官,襄理災害防救處理及查報事宜。

(3) 由區公所民政課組成災情查報組,辦理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4) 由區公所社政課組成收容安置組,負責協調聯繫各里收容場所辦理災民收容安置、救濟相關事項。

(5) 由區公所經建課組成災害搶險組,負責協調聯繫開口合約廠商進行災情搶救工程相關事項。

(6) 由區公所兵役課組成國軍支援組,海嘯造成嚴重災情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

(7) 由區公所會計室組成行政支援祖,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之付款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編組

(1) 中山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災體系: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任務編組、國軍後指部聯絡官。

(2) 各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由各課室課長擔任,組員數名依公所實際人員而定。小組整備-名冊-002-001

(3) 上級指示單位: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

(4) 橫向協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信義消防分隊、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小組整備-名冊-002-003~007010

(5) 下級派遣單位:各里里長及里幹事、開口合約廠商。小組整備-名冊-002-002、小組整備-合約-002-001~002

() 災害之緊急應變

1. 作業程序

當經濟部依據氣象與洪水監測資訊發布本區轄區洪水預警警報或由區公所通報或接獲民眾119報案時,視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同時通報市政府值日官及任務編組有關單位、人員進駐作業。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緊急應變小組應依各編組任務將區內災情狀況回報災害應變中心查報作業-表單-002-002;除前述狀況外,小組指揮官得依轄區內災情研判自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發布洪水預警警報時:

  1. 災情查報組
  1. 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鄰近單位出動人車,消防分隊值班人員接獲水災訊息後,應依水災狀況需要與地區特性建立回報系統。查報作業-表單-002-002
  2. 接獲災情時,填寫災情通報及管制表查報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並通報各權責單位處理。
  3. 依水災狀況需要,通知電力、瓦斯、衛生及自來水單位派員配合救災。
  4. 當有水災災害發生之虞,應聯繫里長會同鄰近分駐派出所對低窪地區居民進行勸導疏散之準備或執行強制撤離。
  5. 當水災災害發生後,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協助搶救災民,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發揮災害應變之功能。
  6. 隨時與水災現場保持聯繫,依指示通知鄰近消防單位支援。
  1. 收容安置組
  1. 當有災情發生時或接獲疏散撤離指令時,應聯繫各收容安置場所進行開設作業詳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2. 協調聯繫分駐派出所、衛生所、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協防單位進駐各收容場所。
  3. 彙整收容場所、災民、救濟物資等資料收容作業-表單-002-005,填報於本市EMIC系統。
  1. 災害搶險組
  1. 擔任救災指揮官作業幕僚,提供各種搶救資訊。
  2. 水災預報防護措施,隨時監控基隆沿海地區與低窪地區,通報該區居民防範或應變。
  3. 沿海地區與低窪地區安全防護措施,清查有關轄區內可能遭受水災之潛在危險區域圖說及聯絡資料。小組整備-圖資-002-001
  4. 督導水災現場人力調配及裝備器材運用情形,並將災害有關資料彙整,隨時提供指揮官參考。
  5. 查各項救災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俾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6. 發生災情時,填寫受理災害通報單搶險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將處理情形繕打於系統中。
  1. 國軍支援組
  1. 依災情需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國軍支援作業-表單-002-001
  2. 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3. 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災害應變中心。

2. 依水災造成災害等級區分如下:

當觀測或研判未來有大雨或豪雨發生的機會時,低漥地區與易積水地區應嚴防豪雨帶來之水患,其區分標準如下:

  1. 大雨特報:24小時累積雨量達80毫米以上,或時雨量達4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2. 豪雨特報: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或3小時累積雨量達1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3. 大豪雨特報:24小時累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4. 超大豪雨特報: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 災害之復原重建

1. 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服務。

2. 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區公所社政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3. 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及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 辦理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

(2) 辦理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 辦理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

4. 辦理其他災後復原計畫。

 

 

 

 

 

 

 

三、中山土石流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2. 基隆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3. 基隆市政府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4. 基隆市土石流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目的

為使土石流災害發生時,本區各權責單位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發揮救災整體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災害之預防與整備

1. 任務職掌

(1) 由區長擔任應變小組指揮官,綜理所屬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查報及緊急應變措施事宜。

(2) 由秘書擔任應變小組副指揮官,襄理災害防救處理及查報事宜。

(3) 由區公所民政課組成災情查報組,辦理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4) 由區公所社政課組成收容安置組,負責協調聯繫各里收容場所辦理災民收容安置、救濟相關事項。

(5) 由區公所經建課組成災害搶險組,負責協調聯繫開口合約廠商進行災情搶救工程相關事項。

(6) 由區公所兵役課組成國軍支援組,土石流造成嚴重災情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

(7) 由區公所會計室組成行政支援組,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之付款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編組

(1) 中山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災體系: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任務編組、國軍後指部聯絡官。

(2) 各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由各課室課長擔任,組員數名依公所實際人員而定。小組整備-名冊-002-001

(3) 上級指示單位: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

(4) 橫向協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信義消防分隊、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小組整備-名冊-002-003~007010

(5) 下級派遣單位:各里里長及里幹事、開口合約廠商。小組整備-名冊-002-002、小組整備-合約-002-001~002

() 災害之緊急應變

1. 作業程序

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本區轄區土石流警報或由區公所通報或接獲民眾119報案時,視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同時通報市政府值日官及任務編組有關單位、人員進駐作業。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緊急應變小組應依各編組任務將區內災情狀況回報災害應變中心查報作業-表單-002-002;除前述狀況外,小組指揮官得依轄區內災情研判自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發布土石流警報時:

  1. 災情查報組
  1. 派遣各里里長及里幹事加強巡查轄區道路、橋、堤防、擋土設施及各溪流溝渠排水狀況,注意山坡地地層滑動情形,並建立回報系統。查報作業-表單-002-002
  2. 接獲災情時,填寫災情通報及管制表查報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並通報各權責單位處理。
  3. 當有豪雨災害發生之虞,應聯繫里長會同鄰近分駐派出所對低窪地區居民進行勸導疏散之準備或執行強制撤離。
  4. 當有土石流災害發生之虞,應聯繫里長會同鄰近分駐派出所對山坡地地區居民進行勸導疏散之準備或執行強制撤離。
  1. 收容安置組
  1. 當有災情發生時或接獲疏散撤離指令時,應聯繫各收容安置場所進行開設作業詳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2. 協調聯繫分駐派出所、衛生所、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協防單位進駐各收容場所。
  3. 彙整收容場所、災民、救濟物資等資料收容作業-表單-002-005,填報於本市EMIC系統。
  1. 災害搶險組
  1. 豪雨預報防護措施,隨時監控基隆山坡地,通報該區居民防範或應變。
  2. 山坡地安全防護措施,清查有關轄區內可能崩塌、地滑、土石流之潛在危險區域圖說及聯絡資料。小組整備-圖資-002-002
  3. 清查各項救災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俾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4. 發生災情時,填寫受理害通搶險作業-表單-002-002進入本市EMIC系統將處理情形繕打於系統中。
  1. 國軍支援組
  1. 依災情需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國軍支援作業-表單-002-001
  2. 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3. 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災害應變中心。

2. 依土石流造成災害等級區分如下:

  1. 丁級災害(一般單點災害):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造成以下之災情,但災害事故僅有一個點,且災情程度並不嚴重,各轄區責任單位即可加以處置,屬於最輕微的災害等級:
    1. 道路坍方。
    2. 電桿倒塌搶修。
  1. 丙級災害(一般多點災害):指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同時或陸續發生以下之一般單點災害二個以上,惟災情程度皆不嚴重,由各災害編組單位分別派遣轄區責任單位即可加以處置的災害:
  1. 數處地區道路坍方。
  2. 供電線路受損。
  1. 乙級災害(重大單點災害):指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發生災情受損程度十分嚴重的單點災害,已造成嚴重損失或人命有傷亡之虞,必須動員本府各權責單位到達現場從事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工作之災害事故:
  1. 供電線路受損嚴重
  2. 電信線路損壞。
  3. 自水管線損壞。
  4. 房屋倒塌。
  5. 道路塌陷。
  6. 山坡地傾滑。
  1. 甲級災害(區域性全面災害):指本市在土石流侵襲下,造成嚴重受損程度之區域性全面災害,必須統籌救災資源,擴大處理層級之災害事故:
  1. 電力系統設備摧毀。
  2. 電信系統設備摧毀。
  3. 自來水管線系統設備摧毀。
  4. 公路阻斷交通癱瘓。
  5. 山崩土石流沖毀道路、房舍、田地等。

() 災害之復原重建                                   

1. 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服務。

2. 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區公所社政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3. 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及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 辦理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

(2) 辦理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 辦理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

4. 辦理其他災後復原計畫。

 

 

 

 

 

 

 

 

 

 

 

 

 

 

 

 

 

 

 

 

 

 

 

 

 

 

 

 

 

 

 

 

 

 

中山地震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依據

1. 災害防救法暨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2. 基隆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3. 社會救助法暨施行細則

4. 基隆市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5.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6. 內政部頒訂「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7. 災後縣(市)鄉(鎮市)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計畫目的

為使地震災害發生時,本區各權責單位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以發揮整體救災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災害之預防與整備

1. 任務職掌

(1) 由區長擔任應變小組指揮官,綜理所屬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查報及緊急應變措施事宜。

(2) 由秘書擔任應變小組副指揮官,襄理災害防救處理及查報事宜。

(3) 由區公所民政課組成災情查報組,辦理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4) 由區公所社政課組成收容安置組,負責協調聯繫各里收容場所辦理災民收容安置、救濟相關事項。

(5) 由區公所經建課組成災害搶險組,負責協調聯繫開口合約廠商進行災情搶救工程相關事項。

(6) 由區公所兵役課組成國軍支援組,地震造成嚴重災情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

(7) 由區公所會計室組成行政支援組,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之付款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編組

(1) 中山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災體系: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任務編組、國軍後指部聯絡官。

(2) 各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由各課室課長擔任,組員數名依公所實際人員而定。小組整備-名冊-002-001

(3) 上級指示單位: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

(4) 橫向協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信義消防分隊、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小組整備-名冊-002-003~007010

(5) 下級派遣單位:各里里長及里幹事、開口合約廠商。小組整備-名冊-002-002、小組整備-合約-002-001~002

() 災害之緊急應變

1. 地震發生之次序區分

(1)    前震(Fore shock):在強烈地震發生之前,有時會先發生若干次微小地震,即所謂「前震」。前震有時不容易察覺,即使能察知,也難以判斷它是否為強烈地震的前奏。

(2)    主震或本震(Main shock or Principal shock ):有一系列地震發生時,其中規模最大者即為「主震」或稱「本震」,其造成之災害最為嚴重。

(3)    餘震(After shock):在主震之後,常會發生若干規模小的地震,稱之為「餘震」。隨大地震發生餘震很多,而隨著時間而逐間減少;餘震的發生較前震明顯,次數也較前震為多。

(4)    群發性地震(Earthquake swarm):如有一系列地震發生時,其震動次數相當多,且其規模約略相等,如此不具有主震的一群地震即稱為「群發性地震」。

2. 地震規模造成災害等級區分

地震規模是表示地震本身的大小等級,依其所釋放的能量來決定。而地震規模愈大,其發生次數愈少;反之,規模愈小,其發生次數也愈頻繁。

(1) 劇震:七級,山崩地裂、地層斷陷、地面顯著裂開、房屋與大樓塌坍、建築基礎破壞;震度階為 400g al 以上。

(2)    烈震:六級,重傢俱翻倒,房屋倒塌、駕駛汽車者嚴重受擾、井水發生變化、鐵軌彎曲;震度階為250~ 400gal

(3)    強震:五級,牆壁龜裂、牌坊煙囪傾倒、較重傢俱移動、駕駛汽車者可感地動、重傢俱可能翻倒、設計不良之建築物有相當損傷、大多數人因驚嚇而感不安;震度階為80~ 250g al

(4)    中震:四級,屋房搖動甚烈、不穩物傾倒、較重傢俱移動、可能有輕微災害;震度階為25~ 80gal

(5)    弱震:三級,房屋搖動,門窗格格有聲、懸物搖擺、盛水動盪、靜止汽車明顯搖動;震度階為8.0~ 25g al

(6)    輕震:二級,門窗搖動、一般人均可感到;震度階為2.5~ 8.0gal

(7)    微震:一級,人靜止時,或對地震敏感者可感到;震度階為0.8~ 2.5g al

(8)    無感:零級,地震儀有記錄,人體無感覺;震度階為 0.8gal 以下。

3. 作業程序

接獲地震通報時:

當突發性地震發生,造成房屋、道路、橋等建築設施損毀,並得知本區有人員傷亡之重大災情事件,馬上緊急成立地震災害應變中心,立即連絡本區各級任務編組單位人員進駐參與作業,緊急展開災害搶救工作及善後處理。並向中央應變中心報備。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緊急應變小組應依各編組任務將區內災情狀況回報災害應變中心查報作業-表單-002-002;除前述狀況外,小組指揮官得依轄區內災情研判自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1. 災情查報組
  1. 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鄰近單位出動人車,消防分隊值班人員接獲地震訊息後,應依地震狀況需要與地區特性建立回報系統。查報作業-表單-002-002
  2. 接獲災情時,填寫災情通報及管制表查報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並通報各權責單位處理。
  3. 依地震狀況需要,通知電力、瓦斯、衛生及自來水單位派員配合救災。
  4. 當地震災害發生後,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協助搶救災民,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發揮災害應變之功能。
  5. 隨時與地震現場保持聯繫,依指示通知鄰近消防單位支援。
  1. 收容安置組
  1. 當有災情發生時或接獲疏散撤離指令時,應聯繫各收容安置場所進行開設作業詳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2. 協調聯繫分駐派出所、衛生所、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協防單位進駐各收容場所。
  3. 彙整收容場所、災民、救濟物資等資料收容作業-表單-002-005,填報於本市EMIC系統。
  1. 災害搶險組
  1. 擔任救災指揮官作業幕僚,提供各種搶救資訊。
  2. 督導地震現場人力調配及裝備器材運用情形,並將災害有關資料彙整,隨時提供指揮官參考。
  3. 清查各項救災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便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4. 發生災情時,填寫受理通報搶險作業-表單-002-002進入本市EMIC系統將處理情形繕打於系統中。
  1. 國軍支援組
  1. 依災情需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國軍支援作業-表單-002-001
  2. 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3. 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災害應變中心。

 (五) 災害之復原重建

1. 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服務。

2. 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區公所社政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3. 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及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 辦理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

(2) 辦理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 辦理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

4. 辦理其他災後復原計畫。

 

 

 

 

 

 

 

 

 

 

 

 

 

 

 

 

 

 

 

 

 

 

五、中山海嘯災害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2. 基隆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3.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4. 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 計畫目的

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傷亡,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災害之預防與整備

1. 任務職掌

(1) 由區長擔任應變小組指揮官,綜理所屬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查報及緊急應變措施事宜。

(2) 由秘書擔任應變小組副指揮官,襄理災害防救處理及查報事宜。

(3) 由區公所民政課組成災情查報組,辦理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4) 由區公所社政課組成收容安置組,負責協調聯繫各里收容場所辦理災民收容安置、救濟相關事項。

(5) 由區公所經建課組成災害搶險組,負責協調聯繫開口合約廠商進行災情搶救工程相關事項。

(6) 由區公所兵役課組成國軍支援組,海嘯造成嚴重災情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

(7) 由區公所會計室組成行政支援祖,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之付款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編組

(1) 中山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災體系: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任務編組、國軍後指部聯絡官。

(2) 各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由各課室課長擔任,組員數名依公所實際人員而定。小組整備-名冊-002-001

(3) 上級指示單位: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

(4) 橫向協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信義消防分隊、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小組整備-名冊-002-003~007010

(5) 下級派遣單位:各里里長及里幹事、開口合約廠商。小組整備-名冊-002-002、小組整備-合約-002-001~002

() 災害之緊急應變

1. 作業程序

由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港灣及沿海電廠等)。視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同時通報市政府值日官及任務編組有關單位、人員進駐作業。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緊急應變小組應依各編組任務將區內災情狀況回報災害應變中心查報作業-表單-002-002;除前述狀況外,小組指揮官得依轄區內災情研判自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發布海嘯警報時:

  1. 災情查報組
  1. 派遣各里里長及里幹事加強巡查轄區沿海、堤防設施及各居民狀況,注意海嘯情形,並建立回報系統。查報作業-表單-002-002
  2. 接獲災情時,填寫災情通報及管制表查報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並通報各權責單位處理。
  3. 當有海嘯災害發生之虞,應聯繫里長會同鄰近分駐派出所對低窪地區居民進行勸導疏散之準備或執行強制撤離。
  4. 當有海嘯災害發生之虞,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1. 收容安置組
  1. 當有災情發生時或接獲疏散撤離指令時,應聯繫各收容安置場所進行開設作業詳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2. 協調聯繫分駐派出所、衛生所、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協防單位進駐各收容場所。
  3. 彙整收容場所、災民、救濟物資等資料收容作業-表單-002-005,填報於本市EMIC系統。
  1. 災害搶險組
  1. 海嘯預報防護措施,隨時監控基隆沿海地區,通報該區居民防範或應變。
  2. 沿海地區安全防護措施,清查有關轄區內可能遭受海嘯之潛在危險區域圖說及聯絡資料。小組整備-圖資-002-003
  3. 清查各項救災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俾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4. 發生災情時,填寫受理災害通報單搶險作業-表單-002-002進入本市EMIC系統將處理情形繕打於系統中。
  1. 國軍支援組
  1. 依災情需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國軍支援作業-表單-002-001
  2. 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3. 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災害應變中心。

2. 依海嘯警報內容區分如下:

(1) 具語音廣播功能:

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內容如下:

  1. 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 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於○○○○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 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五) 災害之復原重建

1. 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服務。

2. 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區公所社政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3. 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及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 辦理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

(2) 辦理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 辦理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

4. 辦理其他災後復原計畫。

 

 

 

 

 

 

 

 

 

六、中山火災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依據

1. 災害防救法暨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2. 社會救助法暨施行細則。

3. 基隆市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 計畫目的

為使火災災害發生時,本府各權責單位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以發揮整體救災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災害之預防與整備

1. 任務職掌

(1) 由區長擔任應變小組指揮官,綜理所屬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查報及緊急應變措施事宜。

(2) 由秘書擔任應變小組副指揮官,襄理災害防救處理及查報事宜。

(3) 由區公所民政課組成災情查報組,辦理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4) 由區公所社政課組成收容安置組,負責協調聯繫各里收容場所辦理災民收容安置、救濟相關事項。

(5) 由區公所經建課組成災害搶險組,負責協調聯繫開口合約廠商進行災情搶救工程相關事項。

(6) 由區公所兵役課組成國軍支援組,火災造成嚴重災情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

(7) 由區公所會計室組成行政支援祖,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之付款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編組

(1) 中山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災體系: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任務編組、國軍後指部聯絡官。

(2) 各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由各課室課長擔任,組員數名依公所實際人員而定。小組整備-名冊-002-001

(3) 上級指示單位: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

(4) 橫向協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信義消防分隊、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小組整備-名冊-002-003~007010

(5) 下級派遣單位:各里里長及里幹事、開口合約廠商。小組整備-名冊-002-002、小組整備-合約-002-001~002

() 災害之緊急應變

1. 作業程序

當消防局接獲通報有重大火災發生時,依火勢及傷亡狀況立即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立即聯絡本區各級任務編組單位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同時通報火災發生之區公所及任務編組有關單位、人員進駐作業。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緊急應變小組應依各編組任務將區內災情狀況回報應變中心查報作業-表單-002-002;除前述狀況外,小組指揮官得依轄區內災情研判自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接獲火災通報時:

  1. 災情查報組
  1. 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鄰近單位出動人車,消防分隊值班人員接獲火災訊息後,應依火災狀況需要與地區特性建立回報系統。查報作業-表單-002-002
  2. 接獲災情時,填寫災情通報及管制表查報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並通報各權責單位處理。
  3. 依火災狀況需要,通知電力、瓦斯、衛生及自來水單位派員配合救災。
  4. 隨時與火災現場保持聯繫,依指示通知鄰近消防單位支援。
  1. 收容安置組
  1. 當有災情發生時或接獲疏散撤離指令時,應聯繫各收容安置場所進行開設作業詳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2. 協調聯繫分駐派出所、衛生所、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協防單位進駐各收容場所。
  3. 彙整收容場所、災民、救濟物資等資料收容作業-表單-002-005,填報於本市EMIC系統。
  1. 災害搶險組
  1. 擔任火場救災指揮官作業幕僚,提供各種搶救資訊。
  2. 督導火災現場人力調配及裝備器材運用情形,並將災害有關資料彙整,隨時提供指揮官參考。
  3. 清查各項救災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俾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4. 發生災情時,填寫受理通報搶險作業-表單-002-002進入本市EMIC系統將處理情形繕打於系統中。
  1. 國軍支援組
  1. 依災情需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國軍支援作業-表單-002-001
  2. 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3. 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災害應變中心。

2. 依重大火災造成災害等級區分如下:

  1. 重大火災係指造成特殊重大人命傷亡或災情損失十分嚴重的火災案件,其區分標準如下:
  1. 乙級災害(重大單點災害):指重大火災發生時,災情受損程度十分嚴重的單點災害,已造成嚴重損失或多人有傷亡之虞,必須動員本府各權責單位到達現場從事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之災害事故。
  1. 死亡二人以上或死傷合計十五人以上,房屋燒燬十戶(間)以上或財物損失達五百萬元以上之火災。
  2. 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災,造成重要官員受傷或不幸死亡。
  3. 火勢燃燒二小時以上,損失、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災害損失甚大者。
  4. 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
  1. 甲級災害(區域性全面災害):指重大火災發生時,造成嚴重受損程度之區域性全面災害,必須統籌救災資源,擴大處理層級之災害事故。
  1. 戰時消防:戰爭發生遭受敵機空襲時,可能造成多數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如橋、油庫、港口、鐵路、公路、水庫及廠房等)之嚴重損害,並造成大量人命傷亡,同時在同一時間內亦可能引發多處火災。此時亟需動員所有消防人力及其他可動用民間力量來進行救災、救護工作。
  2. 地震引起之聯鎖性大火:因地震造成房屋、電線桿倒塌,引起電線走火、瓦斯管線破裂、衝擊性火花等火源,以致引發局部或地區性全面大火。

(五) 災害之復原重建

1. 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服務。

2. 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區公所社政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3. 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及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 辦理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

(2) 辦理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 辦理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

4. 辦理其他災後復原計畫。

 

 

 

 

七、中山爆炸災害標準作業程序

() 計畫依據

1. 災害防救法暨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2. 社會救助法暨施行細則

3. 基隆市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

4. 內政部頒訂「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 計畫目的

為使爆炸災害發生時,本區各權責單位有效執行應變搶救及善後處理,並強化災害預防及相關整備措施,以發揮整體救災效率,減輕災害損失,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災害之預防與整備

1. 任務職掌

(1) 由區長擔任應變小組指揮官,綜理所屬執行災害防救處理、查報及緊急應變措施事宜。

(2) 由秘書擔任應變小組副指揮官,襄理災害防救處理及查報事宜。

(3) 由區公所民政課組成災情查報組,辦理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預警訊息通知及災害潛勢地區居民疏散事項。

(4) 由區公所社政課組成收容安置組,負責協調聯繫各里收容場所辦理災民收容安置、救濟相關事項。

(5) 由區公所經建課組成災害搶險組,負責協調聯繫開口合約廠商進行災情搶救工程相關事項。

(6) 由區公所兵役課組成國軍支援組,爆炸造成嚴重災情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

(7) 由區公所會計室組成行政支援組,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之付款事項。

(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 編組

(1) 中山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災體系: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任務編組、國軍後指部聯絡官。

(2) 各任務編組:設組長一人由各課室課長擔任,組員數名依公所實際人員而定。小組整備-名冊-002-001

(3) 上級指示單位: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

(4) 橫向協防單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信義消防分隊、衛生所、戶政事務所。小組整備-名冊-002-003~007010

(5) 下級派遣單位:各里里長及里幹事、開口合約廠商。小組整備-名冊-002-002、小組整備-合約-002-001~002

() 災害之緊急應變

1. 作業程序

當突發性爆炸發生,造成爆炸現場造成人員大量死傷、爆炸現場造成建築物、房屋倒塌及車輛毀損、道路塌陷,阻斷交通、瓦斯管線破裂,造成氣體外溢發生火災、電力、電訊毀損中斷之重大災情事件,警消單位勤務指揮中心接獲災害報告後,應即報告局長並通報警察局及轄區大隊並同時指揮轄區消防大、分隊人員馳赴現場實施搶救、警戒,並且由局長將災害發生情形及災情狀況陳報市長並俟指示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立即通報市政府值日官通知有關任務編組單位、人員進駐作業,緊急展開災害搶救工作及善後處理。並向中央應變中心報備。基隆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緊急應變小組應依各編組任務將區內災情狀況回報災害應變中心查報作業-表單-002-002;除前述狀況外,小組指揮官得依轄區內災情研判自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接獲爆炸通報時:

  1. 災情查報組
  1. 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鄰近單位出動人車,消防分隊值班人員接獲爆炸訊息後,應依爆炸地點情況需要與地區特性建立回報系統。查報作業-表單-002-002
  2. 接獲災情時,填寫災情通報及管制表查報作業-表單-002-002並進入本市EMIC系統,並通報各權責單位處理。
  3. 依爆炸情況需要,通知電力、瓦斯、衛生及自來水單位派員配合救災。
  4. 當爆炸災害發生後,主動聯繫國軍單位參與救援工作,協助搶救災民,彌補救災單位人力之不足,發揮災害應變之功能。
  5. 隨時與爆炸現場保持聯繫,依指示通知鄰近消防單位支援。
  1. 收容安置組
  1. 當有災情發生時或接獲疏散撤離指令時,應聯繫各收容安置場所進行開設作業詳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
  2. 協調聯繫分駐派出所、衛生所、戶政事務所或其他協防單位進駐各收容場所。
  3. 彙整收容場所、災民、救濟物資等資料收容作業-表單-002-005,填報於本市EMIC系統。
  1. 災害搶險組
  1. 擔任救災指揮官作業幕僚,提供各種搶救資訊。
  2. 督導爆炸現場人力調配及裝備器材運用情形,並將災害有關資料彙整,隨時提供指揮官參考。
  3. 清查各項救災器材清冊種類及數量,便利災害發生時隨時調度取用。
  4. 發生災情時,填寫受理災害通報單搶險作業-表單-002-002進入本市EMIC系統將處理情形繕打於系統中。
  1. 國軍支援組
  1. 依災情需求回報災害應變中心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國軍支援作業-表單-002-001
  2. 告知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項。各項通報均應有條不紊,俾利支援國軍部隊馳援。
  3. 紀錄國軍部隊每日支援情形,並將資料提供災害應變中心。

2. 依爆裂物種類造成災害等級區分如下:

為迅速有效處理爆裂(炸)物暨爆炸案件,防止危害孳衍,確保社會安寧

  1. 爆裂(炸)物指非供軍事用途,目的在殺傷人員,摧毀設施之爆炸裝置,其範圍包括:

a. 郵件、包裹炸彈

b. 汽車炸彈

c. 土製炸彈

d. 其他各種詭雷裝置之爆裂(炸)物

  1. 爆裂(炸)物而造成有形或無形之危害,其範圍包括:

a. 由爆裂(炸)物而造成之爆炸危害

b.利用爆裂(炸)物造成恐嚇、詐欺之危害

c. 利用爆裂(炸)物造成強暴、脅迫之危害

d. 其他因爆裂(炸)物而生之公共安全危害

(五) 災害之復原重建

1. 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除及時發放救助慰問金協助家園重建外,並對收容所災民進行需求調查提供災後生活照顧服務。

2. 當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區公所社政課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3. 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及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 辦理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

(2) 辦理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 辦理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

4. 辦理其他災後復原計畫。

 

 

 

  • 發布日期:2024/09/10
  • 發布單位:中山區公所民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9/10
  • 點閱次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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