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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日期輸入格式:西元年/月/日 , 範例:2020/10/10、2020/01/01
    • 申請報備書、申請報備檢查表。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總數為人)、簽到簿及委託書。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成立管理組織之決議)。
    • 規約內容。
    •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  出席人數為(人);出席人數比例為(%)。
    •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人數及所有權比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 同意人數為(人);同意人數比例為(分之)。

    • 資格:限里鄰長本人且無職業(已退勞保證明)。
    • 請攜帶轉出單、身分證、健保卡、私章親洽本所辦理。

    • 向本所索取聲請表,填妥相關資料後,本所將排定時間通知雙方調解。
    • 請上本所網站表格申請下載資料,填妥郵寄本所亦可。

  • 1、兵役單位完成兵籍調查後,將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如判定常備役體位者,接續辦理軍種兵科抽籤【預定每年5月底前完成】。
    2、預定每年6月中旬可接獲二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徵集令會分別載明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暑假期間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

  • 役男檢具診斷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並填寫申請書,經市府審核後,安排指定複檢醫院檢查(本項檢查為公費支付)。

  • 每年12月至次年2月辦理應屆畢業學生體檢作業(如已判定體位者,免參加體檢)。若因中途休學或退學等原因離校者,可隨時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辦體檢。

  • 請攜帶【役男本人】、【與役男同戶籍之家屬】、【與役男同址分戶且有同居共營生活之家屬】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之

    1.役男之身分證及印章(須暫留本所)。

    2.戶口名簿。

    3.全戶最近一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正本。

    4.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

    5.薪資證明。

    6.已領老年年金給付證明(請領退休金金額明細)。

    7.銀行郵局存款明細。

    8.家況自述書。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在監證明、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無本國戶籍之外籍配偶的居留證、同居或扶養與否的相關證明、失業證明、經濟困難之相關證明、切結書等),向戶籍地役政單位提出申請。(必要時,須由本所派人前往家庭訪視!)

  • 1、因應募兵制,配合兵役法及徵兵規則修正,凡83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改徵服4個月之軍事訓練。
    2、4個月軍事訓練之施訓內容,區分為第一階段入伍訓練及第二階段專長訓練,訓練期間自106年起改為入伍訓練5週、專長訓練11週,合計役期為4個月。

  • 一、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83年次(含)以後出生之就讀國內外(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可連續2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2、19歲役齡前一年之接近役齡男子(即志願提前於18歲之年接受徵兵處理)符合前揭就學及受訓條件。

    (二)限制申請條件:

    1、目前就讀高中、高職學校男子。

    2、曾完成第1年分(二)階段軍事訓練,第2年因故辦理延期徵集未入營者,不得再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三)申請方式:

    1. 每年約10月16日10:00至11月15日17:00(依每年內政部役政署公告申請期限為準)於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登錄役男基本資料。

    2.申請成功後, 系統將自動發送申請序號至填寫的E-mail.

    3..申請人數超過公告員額時, 於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 進行申請序號後2碼公開抽籤。抽籤結果於當日15:00以後, 公告於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並陸續發送E-mail通知役男。

    4.役男依申請梯次及軍種兵科序號自行核對中籤結果。

    5.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會主動通知中籤者進行徵兵檢查。

  • 1、未接獲徵集令前,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原申請案,於緩徵原因消滅(畢、結業)後,再接受4個月之軍事訓練。
    2、如已接獲二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須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延期徵集;若已受完第一階軍事訓練,第二階段因有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原因時亦可辦理第二階延期俟緩徵原因消滅時再徵集第二階軍事訓練;有關上揭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至役政署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查詢。
    3、接獲徵集令役男,未經核准延期徵集者,仍應依徵集令指定時地入營,無故未入營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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